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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登记或被处罚
此前,重庆市在养犬管理方面实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此次《条例》新增了对个人养犬条件的规定: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同时《条例》指出,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和登记。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虚假理由或者材料骗取养犬登记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住宅区内设置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和从事犬只出售、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活动,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收留救助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与《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条例》首次对“犬只收留救助”方面进行了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公安机关或者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负责接收和依法处理流浪犬、弃养犬等犬只。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留救助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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